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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 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1日
■ 事實+
房產證“加征稅”曾引發質疑
早在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因涉及夫妻財產分割,不少地方稅務部門據此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結婚后若在房產證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就須繳納契稅,這一“加名稅”遭到輿論的強烈質疑。民意壓力下,財政部、國稅總局一周之后發布通告,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才最終平息風波。
相關律師解釋,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房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也就是說,房屋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離婚后變更為其中任何一方的,都不征收契稅。
房產交易中心相關工作人員介紹,目前只有一種情況需要征收契稅: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離婚后,更名給另外一方,可根據夫妻雙方采取的贈與或者買賣的過戶形式相應地征收契稅和其它相關稅款。
與此同時,近親屬之間房產轉移,亦暴露契稅新問題。有觀點認為,夫妻之間房產轉移免征契稅,是基于人情世故和家庭倫理,基于同樣的角度,其他所有近親屬之間的房產轉移也應該免征契稅。而近親屬的范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即直系親屬加兄弟姐妹,都是至親至近的人。從根本上說,近親屬之間的房產轉移是公民家庭內部事務,收稅的合理性存在疑問。 |